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上传时间: 2025-05-13   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15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处,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

  2.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

  3.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

  4.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无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高者优先。

  5.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招考院2025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7.其他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8.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报考条件。报考条件:女生163cm-175cm、男生172cm-185cm,不在此身高范围内的考生不建议报考;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4.8及以上。体型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史,五官端正、气质良好。

  9.体育类专业学校执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校招生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0532-86667360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

  招生监督电话:0532-86662345

  学校网址:http://www.hx.cn

  通信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政编码:2661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