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 2024-05-09 浏览:0人
为引导纳税人按时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享受退税红利、履行纳税义务,李沧区税务局通过丰富宣传形式、扩展辅导渠道,多措并举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快、准、稳、好落地落实。5月8日上午李沧区税务局总经济师王俊国、九水税务所长李晓东,税政二科科长于文文亲临我校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解读,座谈中总经济师王俊国对我校和集团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表示肯定,针对企业分散,员工情况复杂等特点指导我们如何明确分工,确定“怎么干”。
计财处成立个税汇算专项工作小组,总结以前年度经验,精准把握汇算疑点、难点、堵点,及时解决教职员工在汇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醒在申报时应注意的事项。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精准辅导,做到“及时办”。针对集团企业员工对个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层次,财务人员采取上门辅导方式,与各单位推进一起指导员工熟练掌握政策及操作流程,“以点带面”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业务。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1、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报不真实的,隐蔽自己收入的;根据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机制”规定,针对个税申报造假、虚报的对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编辑:徐伟 初审:邬莹莹 复审:贾金龙 终审:王立庭)